法院要闻特辑我院一法官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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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

当前,我国消费形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消费市场的潜力日渐迸发,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直以来,天长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消费者权益案件,努力守护群众美好生活。

年3月15日,在第39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安徽省消保委在全省范围开展“寻找安徽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活动中,我院员额法官万唐仓入选“安徽最美消费维权人物”;

安徽高院发布九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我院审理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周某某民事消费公益诉讼一案成功入选。

以下是安徽高院发布的九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详情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陈某与T电瓶车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家未告知销售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不能注册登记上路行驶,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年3月18日,陈某从T电瓶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S新能源汽车公司生产的新能源电动车,价格为元。T电瓶车经营部随车提供小型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载明了车辆型号、车辆识别号及最高车速等有关技术数据内容,并载明该车经过检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同日,T电瓶车经营部对陈某进行了电瓶车操作培训,为其办理了电瓶车辆行业安全技能操作证、电瓶车安全登记保险识别证,并为该案涉车辆办理了川电编FXXXX车牌。年5月23日,陈某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车辆管理所以其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该车的型号、发动机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为由不予受理,并告知陈某车辆不能上路行驶。陈某与T电瓶车经营部协商退还车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T电瓶车经营部返还购车款元。

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系S新能源汽车公司参照已有的其他相关机动车国家标准生产,故该车属于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机动车”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案涉车辆没有被列入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生产目录中,因而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无法上牌,严禁上路行驶。T电瓶车经营部明知所销售的电动车不在国家生产目录内,车辆管理部门无法注册登记、核发牌照,应如实向购买者告知,但其仅对不具有驾驶资格的陈某简单进行电动车操作培训后核发行业安全技能操作证,为案涉车辆上了川电编FXXXX车牌,具有一定的误导作用,致使陈某所购买的电动车不能上路行驶,构成违约。据此,该院判决:解除双方小型电动车买卖合同,T电瓶车经营部返还陈某购车款元,陈某退还所购买的小型电动车。T电瓶车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钟某、金某与X婚礼婚庆服务部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婚礼影像资料丢失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年1月6日,钟某、金某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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